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5民初262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告:成都北南建设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白果林小区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菊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阳,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北南建设勘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关于案由,根据原告的主张,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立案时确定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案由确定错误,应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玫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葛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