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群宇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群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宇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菘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武汉紫菘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96民初1529号之五
申请人:武汉市群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雄楚大街699号文豪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紫菘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千家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恒迪建材市场24号楼2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群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武汉紫菘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17)鄂96民初1529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现申请人武汉市群宇建筑有限公司以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本院对已作出的保全措施(具体为:冻结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在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军垦路分理处账号为82010000001217249账户中的存款1000万元)予以续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冻结的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即将届满,武汉市群宇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续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在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军垦路分理处账号为82010000001217249账户中的存款10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丁盼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顾冬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