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群宇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群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宇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菘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武汉紫菘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96民初1529号之二
申请人: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恒迪建材市场24号楼2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市群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雄楚大街699号文豪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群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武汉紫菘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群宇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4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群宇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1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明细见附件)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附:申请人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明细
1.户名:武汉市群宇建筑有限公司,账号:7381110182100027282,开户行:中信银行东湖支行;
2.户名:武汉市群宇建筑有限公司,账号:127907497710902,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营业处。
审判长丁盼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