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群宇建筑有限公司

武汉市群宇建筑有限公司、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96民初1529号之六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市群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雄楚大街6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恒迪建材市场24号楼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群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宇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菘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菘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7)鄂96民初1529号之四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查封了***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花园××栋××**××号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江国用(商2000)字第2××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2××1号],***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街××号××幢××号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武新国用(商2007)第3××7号、武新国用(商2007)第369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2××8号],***与***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街××路××路××期××栋××**××层××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09029号]及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花园××村××栋××**××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48309号],**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花园××号小区××栋××**××层××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54985号],成园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中山××道××号××(硚口公园4号楼)/栋23层17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武汉市硚口不动产权第0××4号]。2021年8月10日,群宇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2020)**终3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紫菘公司的反诉请求为由,请求本院对上述已查封房屋予以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紫菘公司作为本案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对反诉被告群宇公司所有的价值114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群宇公司提供的价值共计1160.77万元的担保财产(即***、***、**、成园所有的相应房屋)。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2020)**终3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紫菘公司的反诉请求,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群宇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本案已查封的***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花园××栋××**××号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江国用(商2000)字第2××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2××1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本案已查封的***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街××号××幢××号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武新国用(商2007)第3××7号、武新国用(商2007)第369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2××8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本案已查封的***与***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街××路××路××期××栋××**××层××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09029号]及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花园××村××栋××**××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48309号]的查封; 四、解除对本案已查封的**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花园××号小区××栋××**××层××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54985号]的查封; 五、解除对本案已查封的成园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中山××道××号××(硚口公园4号楼)/栋23层17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武汉市硚口不动产权第0××4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 盼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