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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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7468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省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杭州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99931156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