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2407号
原告:四川省川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30号科技楼6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1274P。
法定代表人:秦进,总经理。
被告:泸州川能环保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箭竹乡团结村五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6TCYMOT。
法定代表人:陶泊滔,总经理。
第三人:泸州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C-LH——117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595067262Y。
法定代表人:罗凯,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川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川能环保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泸州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川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川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聂富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林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