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4568号
原告:浙江卓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20号5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智慧车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四联路398号金华网络经济中心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卓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智慧车联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卓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卓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