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罗甸县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8民初1426号

申请人:罗甸县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MA6DR4U68D,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湖滨大道未来城15-(-1)-6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方胜益,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佳,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MA6DWRLW3E,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步行街(县政府旁边)。

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七舍镇鲁坎村石岩脚组,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601246814。

申请人罗甸县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甸县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7068.00元。申请人罗甸县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罗甸县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使自己诉讼请求得到保障,申请对被申请人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柒仟零陆拾捌元整(¥167068.00),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355.00元,由申请人罗甸县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守伦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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