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黔2601行初1号
原告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住所地贵州省麻江县步行街(县政府旁边),现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环城东路嘉洲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MA6DWRLW3E。
法定代表人赵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重荣,贵州忖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江德良,贵州忖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袁世泽,局长。
主要负责人高家松,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潘辉。
第三人刘某某,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锡勘,贵州黔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唐某某,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胜国,贵州镇远县远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州工伤认字[2019]0400002号《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行撤销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现已无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江
人民陪审员 刘 涛
人民陪审员 杨正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舒胤雨
书记员邓汝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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