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执保102号
申请人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麻江县步行街(县政府旁边)。
法定代表人赵凯,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凯开大道**农机五金机电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073872264D。
法定代表人:杨俊,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被申请人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购买的保险单号为2260804852020000019《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为诉讼保全一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凯里市友庄路支行13×××85账户上的存款140万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届满期限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履行完毕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勇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舒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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