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民终319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麻江县步行街(县政府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MA6DWRLW3E.
法定代表人:赵凯,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重荣,贵州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凯开大道**农机五金机电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073872264D。
法定代表人:杨俊,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0)黔2601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62元,减半收取8481元,由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欧阳平
审判员  王大梅
审判员  吴竹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罗惠
书记员熊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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