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顺世发门窗有限公司与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2491号
原告:贵州顺世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粑粑坳B-2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GWBJ40E。
法定代表人:王**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贵州道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240998,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步行街(县政府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MA6DWRLW3E。
法定代表人:赵凯。
原告贵州顺世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万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顺世发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顺世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胥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邓晗
书记员周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