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2955号
原告:湖北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银莲西路72号汉南世纪购物广场1栋/座2层C27号(36)。
法定代表人:杨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念东,。
被告:武汉大花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大花岭村。
法定代表人:林锋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安,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大花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湖北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354元,减半收取计6677元,由原告湖北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 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常 亮
书 记 员 王海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