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执385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大花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大花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78188729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口学院,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发展园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000747665596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大花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汉口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的(2021)鄂0115民初8634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武汉大花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汉口学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汉口学院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大花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20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17116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汉口学院银行存款1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姣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