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辖终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盈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金晨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阳晨美林花园1号楼贵州金晨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盈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信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金晨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金晨置业管理人)、原审被告金某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2民初1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盈信通信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此案应由南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不动产纠纷系认定错误。请求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2民初126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系与破产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贵州金晨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及其立法本意,破产申请受理后,由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来审理与破产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便于案件统一归口审理,保障破产事务的协调处理。故本案应由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结论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林明
审判员石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