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盈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盈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金晨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金晨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2民初2981号
原告贵州盈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信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5192465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金晨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晨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航天大道燕子冲新天园区大楼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8840083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子8号世贸广场B区九楼。
负责人**,职务主任。
被告贵州金晨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71号阳晨●美林花园1号楼金晨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室。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文浩、文彪,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盈信公司诉被告金晨公司、金晨公司破产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盈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金晨公司、金晨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文彪到庭参加诉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盈信公司诉称:2019年4月10日,被告金晨公司破产管理人在该公司债权人会议上提出的“管理人报酬方案”中以购房人支付房款数额为计算管理人报酬的百分比基数,当成管理人在破产重整中为债务人清偿的财产价值,缺乏公平合理性,势必减少众多债权人的清偿数额。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金晨公司破产管理人在完成购房人办理产权证照的事务中以购房人支付房款价值(数额)当成管理人在破产重整为债务人清偿的财产价值作为计算管理人报酬的百分比基数之行为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金晨公司破产管理人系在金晨公司破产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指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接管金晨公司资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代表金晨公司履行在破产过程中应自己履行而不能实际履行的破产管理职责,其对金晨公司的全面管理行为从法律性质上应认定为对金晨公司破产事务的代管行为,履行的是金晨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职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的规定,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提出的管理人报酬方案及计算方式是否公平合理属于金晨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行为,应由债权人会议表决确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若原告作为金晨公司的债权人,对金晨公司破产管理人提出的报酬方案存在异议,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规定向金晨公司债权人会议提出,待债权人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后由债权人会议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盈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退还原告贵州盈信通信0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