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9)皖0826行初17号
原告安徽华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宿松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列当事人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及第三人宿松县人民医院未到庭外其他当事人均已到庭参加诉讼。经法庭法律释明及协调,原告当庭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华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文胜
人民陪审员 高用九
人民陪审员 周 斌
书 记 员 高罗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