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聚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3民终4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广,河南南阳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玉,河南南阳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郭天赋,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聚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河南森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理人:张楠,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峰,男,汉族,1987年1月5日出生,住址: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阳,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河南聚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河南森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世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314元,退还给***778元,退还给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779元,退还给河南聚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757元。
审判长  龚跃伟
审判员  李君彦
审判员  孙建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