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聚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民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地罗山县,现住信阳市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杞县,现住开封市金明区。系陈国亮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梦月,女,汉族,1998年7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陈国亮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帅康,男,汉族,2003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陈国亮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兴旺,男,汉族,1949年10月13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杞县。系陈国亮父亲。
以上四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焱,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帅,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务工,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虞勇,男,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信阳农业银行职工,住信阳市浉河区。
以上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以上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家攀,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聚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河南森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楠,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海波,男,汉族,1977年1月13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铃木电梯(惠州)有限公司(原惠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如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文平,男,汉族,1969年9月11日出生,渔味堂酒店经营者,住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张晓兵,信阳市平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陈梦月、陈帅康、陈兴旺、王帅、虞勇、铃木电梯(惠州)有限公司、河南聚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肖文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8)豫1503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陈梦月、陈帅康、陈兴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焱,被上诉人王帅、虞勇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张家攀,被上诉人铃木电梯(惠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如春,被上诉人河南聚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波,被上诉人肖文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8)豫1503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7.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彭   晨
审判员 郑   佳
审判员 阮 江 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穆青(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