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4执恢1109号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分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号中油新澳大厦801-8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72号3号楼16层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分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执行***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方查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苗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