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1民初14970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5号2号楼18层1805-18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任明广,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森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经三路银丰商务6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河南森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