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02执保72号
申请人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宝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衣景斌,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人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辽P×××××重型专业作业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辽P×××××重型专业作业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和抵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刘汉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