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阀门有限公司、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票据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执异155号 申请人:沈阳***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银卡东路6号35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镇政府办公楼后楼312室)。 负责人:***。 被执行人:***镇开发(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26-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9号金广大厦28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沈阳***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阀门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阀门有限公司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沈阳***阀门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焦 丽 审 判 员  **程 代理审判员  陈**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