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恒岩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319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恒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6-1号13-07。
被执行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路388号。
被执行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镇政府办公楼后楼312室)。
被执行人:沈阳昆仑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10-1号301房间。
申请执行人沈阳恒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沈阳昆仑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112民初1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沈阳昆仑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沈阳恒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阳恒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沈阳昆仑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故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辽0112民初1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辽0112民初1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