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113执异28号
申请人: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镇开发(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26-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天成街嘉龙中心B座2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9号金广大厦28号楼。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开发(沈阳)有限公司、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