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德泰三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4民初5332号之三 原告:大连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田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辽宁省大连市XX。 委托代理人:矫XX,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法务,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大连XX集团有限公司大连X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负责人:范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大连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衣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大连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XX集团有限公司大连X分公司、大连XX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大连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主诉权所做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XX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52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822元,由原告大连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孔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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