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鹏生活服务(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757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662325D,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鹏生活服务(辽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YTK2P8M,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16-6号403E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鹏生活服务(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执行送达手续。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因被执行人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未对被执行人做失信处理。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辽0112执75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