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吉0202民初3053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0月4日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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