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02民初3053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0月4日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