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执复62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文化产业园区学院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袁红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和科技局。住所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新政府办公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冯波,该局局长。
复议申请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烁电子公司)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顺中院)(2021)黔04执异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寰烁电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和科技局在安顺中院达成(2020)黔04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为由,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寰烁电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爱琪
审判员 刘 芳
审判员 王 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