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2111号之一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6号楼9层908、909。
法定代表人:赵翠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娟,女,1990年11月1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被告: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文化产业园区学院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袁红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在谈话中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要求法院按照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晓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