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某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2111号之一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6号楼9层908、909。
法定代表人:赵翠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娟,女,1990年11月1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被告: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文化产业园区学院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袁红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在谈话中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要求法院按照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晓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