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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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2民初5694号



原告:***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北排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966208676。




法定代表人:赵晓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文化产业园区学院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68382506XK。




法定代表人:袁红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睿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