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辖终1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文化产业园区学院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红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先革,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科技园区科苑路399号**创新园10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JEFFREYALLENRHODA,总经理。
上诉人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57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据此,***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平
审判员*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