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02执29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红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振权,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依据(2018)晋08执保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清溪支行xxxxxxxx账户内1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1840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