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02执294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红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深圳权,总经理。
关于执行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的(2018)晋08民终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184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