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民终1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新昌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周广东,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姜屯镇商村6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文,经理。
上诉人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鲁0402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兆军
审判员 杜兆锋
审判员 王 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