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民初4765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17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520344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