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81民初2638号
原告:***,男,194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原告:***,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女儿),女,1977年2月12日,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告:时军,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告:***,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告:福建洪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含笑***上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2XQUGU1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时军、***、福建洪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支付5000元,余款2000元与时军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选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