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凌玉动、邓文平等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621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凌玉动,男,壮族,1961年3月16日出生,住广西上思县。
申请执行人:邓文平,女,壮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西上思县。
被执行人: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东街R2-9-106号。
法定代表人:黄鸿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43号德瑞大厦10楼1011号房。
法定代表人:叶成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凌玉动、邓文平与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凌玉动、邓文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62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共同对申请执行人位于上思县房屋受损部位进行修复处理,并各负担案件受理费6525元,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
凌玉动、邓文平与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8)桂062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一、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对凌玉动、邓文平位于上思县房屋受损部位进行修复处理;二、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13000元,共计13050元(凌玉动、邓文平已预交),由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25元、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25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依据该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判决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3050元,该款项已汇入申请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对涉案房屋受损部位如何进行修复处理,申请执行人要求对涉案房屋一、二、三、四层的地板、墙体、外墙、天花板等全部进行装修(包括刮白粉刷、贴瓷砖等)并提出如被执行人愿意赔偿其16万元的经济损失,申请执行人可不再要求被执行人对其受损的房屋进行修复。对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意见及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如何履行的问题,被执行人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愿意对涉案房屋受损部位进行修复或愿意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万元。关于涉案房屋受损部位,本案执行依据未进行予以明确,双方当事人亦达不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对涉案房屋受损部位进行修复,但因依据生效执行的法律文书即(2018)桂062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中未就涉案房屋受损的部分予以明确,且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受损的具体部位达不成一致意见,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凌玉动、邓文平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家产
审判员  叶小鹏
审判员  谢金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宁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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