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敏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8民初2337号
原告:**,男,壮族,1984年5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
原告:**敏,男,壮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
被告: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43号德瑞大厦10楼10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77721184L。
法定代表人:叶某东。
被告:***,男,汉族,1953年12月9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敏与被告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敏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66元,减半收取计4933元,由原告**、**敏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李燕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卢秋妹
书 记 员 马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