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6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43号德瑞大厦10楼10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7772118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新城沙企一级路旁江滨小区二期(粤同·江滨**一期)4#楼1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8213835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仲裁委员会(2021)防仲调字第193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设计费2181685.45元,承担仲裁受理费22725元、仲裁处理费4577元、执行费24490元。上述债务总额为2233477.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保险公司、公积金管理部门等提起查询被执行人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通过传统调查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产登记情况。经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账户、银行存款、对外投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无可处置的车辆、土地和房产。至此,被执行人尚有债务2233477.45元未履行(利息另计)。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 振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