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恺达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海安恺达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倍日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842号
申请人:无锡市倍日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W97F606,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锡澄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嫦红。
被申请人:******能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JGGN6Y,住所地海安市墩头镇西湖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陈春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倍日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能电力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倍日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能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倍日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能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静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吴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