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842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倍日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W97F606,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锡澄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嫦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润之,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晔波,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JGGN6Y,住所地海安市墩头镇西湖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陈春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倍日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能电力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倍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倍日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倍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6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26元,由原告无锡市倍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静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正伟
书 记 员 吴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