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热联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热联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302执229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热联科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西史赵村三期22-1504号。
法定代表人朱鑫,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南阳市生态工业园区天冠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阳,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热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302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254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于2018年5月21日、6月11日和8月20日进行三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股权登记信息,银行有少量存款,但已被多家法院冻结、名下无车辆、也未开设证券账户,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在与申请人约谈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立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东红
审判员  徐存军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