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沐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1276号

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小燕,女,该公司行政部文员,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江西省沐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付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程,江西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沐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3元,减半收取计2,621.50元,由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志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尧豫楠

书 记 员 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