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1276号
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小燕,女,该公司行政部文员,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江西省沐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付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程,江西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沐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3元,减半收取计2,621.50元,由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志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尧豫楠
书 记 员 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