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1186号
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大桥街道第一酒基厂内。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小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现租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青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