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984号
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亚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
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双方达成协议,***参加了原告要求其于2021年3月29日的考试,双方就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现***已经考试完毕,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小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