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986号
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96年10月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