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985号
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平丰,男,该公司总经理,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女,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03月24日,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江西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志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尧豫楠
书记员 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