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1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坤,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磊,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泽,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昌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81822192。
法定代表人:王振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冬冬,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77797113XQ。
法定代表人:田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丽,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681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681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建松
审判员  张淮滨
审判员  朱发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