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81民初84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德长,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08783462.
法定代表人:黄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云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77797113XQ。
法定代表人:田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英,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许中士、河南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俊康